近期,自然資源部發布了《2022年中國礦產資源報告》,報告指出,2021年非油氣礦產地質勘查投資為85.85億元,其中社會資本占比31.8%,增長率為7.4%。而采礦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相比2020年增長了10.9%。
從以上數據不難看出,雖然近幾年國家的經濟發展受到疫情影響,但礦產資源領域仍然保持了較快的增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資金投入高,回報周期長,礦企自身很難完成巨額的資金籌措及承擔高昂的財務成本,勢必要與第三方合作或引進投資方將蛋糕做大,然后再共同分享最終的成果。那么,如何選擇不同類型的合作伙伴對礦企而言就顯得尤為重要。
為此,結合近幾年的執業經歷和所見所聞,樹人律師對大多數礦業企業在實踐中是如何衡量適合的合作伙伴,以及選擇合作伙伴的特點和方式進行了梳理、分析和總結。本文拋磚引玉,期待和讀者共同探討這個有意義的話題。
一、合作伙伴的類型
礦業企業在選擇合作伙伴時,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國有企業
1、合作優勢
(1)資金保障
國有企業的顯著優勢在于其資金有所保障,其融資能力和運營管理水平較高。在經濟下行的大背景下,其所具備的優勢地位是不可撼動的。
(2)背書增信
國有企業入股后,借助國有平臺的背書和增信,合作企業的資信狀況也會隨之提升,進而一些資源也會向合作企業傾斜。對于受到強監管的礦產資源行業來說,較為有利。
(3)合規規范
近年來,國家對國有企業的合規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有企業在對外投資、企業運營、財務管理等各方面不僅較為規范化,也形成了相對成熟、科學的流程和方法,并匹配有相應的人才隊伍。國有企業投資后,也會帶動礦業企業改變以往的粗放式管理模式,走向更加精細、合規的企業管理方向,有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4)項目扶持
國家通常會有一些政策性資金和項目上的扶持,但是有著嚴格的審核要求。在具有國有背景后,相較于一般的民營企業而言,企業對于上述信息的獲取更加便利,獲得扶持的機會和可能性也會提高。
2、合作風險
首先,國有企業的行政化管理使其通常較為嚴謹與保守,決策以詳盡的論證為前提,靈活性較差,導致其決策效率相對較低。
其次,國有企業對合規性的要求較高,經濟利益通常不是國有企業的第一選擇。因而在一些重大事項的決策上,國有企業更傾向于從安全、環保、合規角度考量,而非單純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如此便會與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民營企業的訴求產生沖突或矛盾,導致某些重大事項無法形成統一的決策意見。
另外,國有企業的戰略規劃對于合作也會產生影響。例如一些眾所周知的原因導致的企業戰略定位的調整,可能會徹底改變合作的初衷。
(二)民營企業
1、合作優勢
(1)決策靈活
民營企業的決策主要取決于老板個人的商業嗅覺,其優勢在于靈活、快捷,不必經過復雜的決策程序,決策效率較高,能夠抓住商業機會。
(2)市場靈敏度高
由于民營企業的經營機制較為靈活,能夠較快的根據市場變化調整經營策略。且民營企業經過充分的市場競爭,大浪淘沙,“剩者為王”,存活到現在的都是身經百戰的戰狼。
2、合作風險
(1)融資困難
民營企業的融資渠道較少,在如今受疫情影響,經濟下行的背景下,很難被金融機構所青睞。而礦業行業自身具有的投資周期較長的特征,又是民營企業無法逾越的坎。在只有投入不見回報的生命周期里,需持續承擔較高的融資成本,一旦熬不到成果顯現的那一天,很可能就會遭遇“賠了夫人又折兵”慘痛結局。
(2)管理不規范
民營企業在規模化的進程中,管理能力是被挑戰的重要因素。之前小規模作戰時依賴出生入死的兄弟情誼,尚足以維系企業的正常運營。一旦規模擴大,之前靠信任維系的運營模式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精細化管理需求。個別老板甚至可能因為之前的“順風順水”而“膨脹”,誤將市場給予的利潤增長認為是個人能力有效發揮的成果,從而更加風風火火地發揮其“能力”,無節制的加杠桿、借高利貸,放任風險,一旦遭遇市場低迷,就陷入過度投資的陷阱中,無法自拔。而企業陷入危機后,各種風險、糾紛紛至沓來,難以應對,必將影響與合作方的關系。
(三)上市公司
1、合作優勢
(1)融資便利
上市公司在融資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擁有定增、發行債券等多種選擇,資本投入相對便利。這有利于礦業企業擴大生產規模,提升公司價值,獲得更多盈利。
(2)退出靈活
對于合作者來說,可以選擇上市公司換股的方式退出合作企業。在項目投產后,企業估值提升,一般也會拉動股票價格,可以根據股價情況擇機進行變現,變現途徑相對簡單。
(3)管理規范
上市公司因受交易所、證監會等機構的監管,以及投資者的監督,其在運營管理上相對比較規范,一般也都會有明確的發展規劃,管理團隊相對專業,職業素養高,加之激勵措施到位等因素,有利于礦業企業形成科學、有效的管理體系。
2、合作風險
上市公司面臨證監會和交易所監管、信息披露義務以及業績持續增長需求等各方面的壓力,因而在投資并購時,對交易標的(礦業權或礦業企業)的合規性、盈利能力等因素要求很高。若礦業企業或礦業權本身存在一些瑕疵或問題,則存在交易被叫停的風險。
(四)以基金公司為代表的投資機構
以基金公司為代表的投資機構一般只進行財務投資,通常不參與目標企業的經營管理,雖然也存在不少投資機構協助礦企業務轉型、參與管理的案例,但其核心追求仍為資本安全和投資回報。因而礦企如能與基金合作,可謂是既能通過合作獲得投資,解決資金困難的問題,又不會失去對企業的實際控制權。
但因基金作為投資機構,一般都承擔著極大的資本回報壓力,不僅投資的資金成本高,其財務投資的目的性極強,大多只會追求短期利益,不會關注目標企業的長遠發展。因此,與投資機構合作需要重點關注其預期回報與退出機制的安排。
再者,若基金公司計劃投資,必然會重點關注風險的防控,所以其投資安排通常會涉及業績對賭、大股東回購、個人連帶擔保責任等內容。該等捆綁式風控措施下,一旦出現業績下滑,企業創始人可能要面臨致命打擊。因此,與基金公司合作時,一定要充分衡量自身的盈利能力和風險抵御能力,否則很可能辛苦一場卻給他人做嫁衣。
二、選擇合作伙伴的關注點
礦企合作伙伴的選擇顯非易事,需要納入考量范圍內的事項繁多且復雜,但不同類型的企業往往也具有較為統一的關注點。
礦業企業在決策合作與否時,可以通過了解擬合作對象的業務、財務及法務等方面的狀況去分析合作的收益與風險,亦可從對方的企業文化、戰略方向、領導者能力與意愿,甚至私人關系等方面預判合作的契合度與間接價值,從而結合擬合作對象的整體情況,設計最為合適的交易模式。
(一)了解擬合作對象的業務、財務及法務狀況
1、業務方面
首先,可以重點關注擬合作對象在業務方面是否擁有礦山勘查、選礦或開采等方面的的技術優勢,若有,則可在交易中明確關于提供技術支持的安排。
其次,了解擬合作對象的行業資歷與主要業績,以此大致判斷對方是否具有較為深厚的行業經驗,能否洞察礦業市場的變化與機會,助力礦企準確預判與規避風險。如是,對方在具體合作中提供的方案與建議也更加具有參考價值。
最后,可以在合作的前期磋商及談判過程中掌握擬合作對象內部決策權屬與效率的大致情況,例如對方反饋具體問題的速度以及是否存在推脫、拖延等現象,由此一定程度上能夠反映該企業內部的管理水平。
2、財務方面
投資合作最為看重的還是擬合作對象的財務能力,可以通過檢索工商登記信息或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報、年報等公開信息,或要求對方提供審計報告、資金流水等相關證明,初步了解對方的資本實力、信用等級以及資金的穩定性,以確保雙方能夠進行長遠合作,達到合作目的。
3、法務方面
在接觸初期,可檢索擬合作對象是否存在訴訟,是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等事項,由此判斷對方的履約情況。而在磋商談判的過程中亦能夠反映合作者的合規性與風控意識。因此,在合作框架協議及后續交易文件的簽訂過程中,需要把控雙方資金支付、違約責任、合同解除等權利義務的分配,減少自身風險。
(二)了解擬合作對象的戰略規劃及領導者意愿
擬合作對象的發展戰略是否與礦企的發展目標相契合,關系到雙方能否達成統一共識并形成穩定的合作關系。
而擬合作對象的最高層領導作為企業的掌舵者,其能力與意愿無疑決定著合作的深度與效率,因而在磋商談判的過程中,可以深入了解對方領導的能力和意愿,把握合作談判的邊界。
此外,擬合作對象的團隊凝聚力、價值觀等企業文化間接影響著合作的契合程度。如果有途徑能夠對此進行了解,同樣可作為合作與否的考量因素。
(三)具體合作項目中的關注點
1、明確擬合作對象的參與方式
在具體合作項目中,應當明確對方的參與方式,衡量戰略投資與財務投資的利弊。通常而言,前者基于產業整合角度,以參與經營管理等方式推進項目開發,通過市場擴張獲得收益;而財務投資則以資本收益為核心目標,通過退出獲得回報,因而需要明確退出機制的安排。由于二者可以相互轉化,而擬合作對象的投資方式極有可能影響股東對礦業企業的控制權,因此有必要予以重點關注。
2、關注擬合作對象的資金投入、預期回報等合作計劃
擬合作對象在具體項目中的資金投入、預期回報、時間進程等都是初步接觸或磋商談判過程中應當予以考量的因素,關系到后續交易模式的設計與項目推進的具體安排,相關約定也應在具體交易文件中明確落實。
結 語
由于礦業領域合作的風險較高且專業性較強,在與合作伙伴洽商過程中,涉及交易架構的設計、相關文件的起草等諸多事項。礦企可以尋求專業的礦業法律服務團隊全過程參與,以保障自身利益和交易目的的實現。
作者介紹
孫瓊律師是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區域所副主任。中國礦業大學經濟法碩士。孫瓊律師執業以來,主要專業從事礦業行業的法律服務,服務領域包括:礦業項目并購、礦業權壓覆、投融資法律服務、礦山基建法律服務、礦業企業常年顧問咨詢等非訴及訴訟法律服務。
戴晶晶 助理律師,本科畢業于東南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目前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在讀。主要從事礦產資源領域企業的并購重組與常年法律服務工作,為黑龍江省礦業集團、華鈺礦業、金茂集團、寶山礦業等企業提供常年和法律專項服務。
*聲明:本文觀點僅作為交流討論目的,不可視為樹人律師事務所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或需要法律服務,歡迎與本所聯系。
樹人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體化運營管理的律師事務所。目前,樹人所已經在西寧、北京、西安、成都四地設有辦公室,業務遍及20多個省份,還獲得“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的榮譽。
我們專注于高端民商事訴訟、并購重組兩個專業,聚焦于礦產資源、金融證券兩個行業,高效、專業地為客戶提供可行的解決方案,是客戶值得信賴的合作伙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