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并購是資本、技術、人力和市場的聯合與重組,是緩解礦產資源供需矛盾的必要舉措。礦業并購是一項復雜性、綜合性、程序性、風險性較高的活動,并且是一項涉及經濟政策、財務制度、相關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系統工程。其不僅涉及礦產資源法、土地法、環保法、安全生產法,還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勞動法等多領域的法律法規。
在實踐中開展礦業并購主要采取如下三種方式。
(1)資產收購,直接收購探礦權或采礦權。是指通過資產收購方式實施礦業權并購,主要是指直接收購探礦權或采礦權的方式,其核心特征在于礦業權人發生變化。資產收購最大的優點在于不承受目標公司的債務,資產比較干凈,但其缺點則是過程較為繁瑣,礦業權轉讓需要經過有權行政部門的審批;并且僅能獲得所收購的特定資產,但是目標公司的相關證照、資質、業績等均無法得以直接延續;另外,除了企業所得稅外,資產轉讓還涉及增值稅,稅負較重。
(2)股權收購,收購礦業公司的股權,或者向礦業公司增資,間接實現控制礦業權的目的。是指以股權收購(包括增資)方式實施礦業并購,具有操作便捷的特點,也是礦業并購中廣泛采取的交易方式。股權收購的最大優點是目標公司的資產都可順利移轉,程序較為簡單快捷,而且一般情況下收購方可支付較低的稅費。
(3)通過設立合資公司的方式由礦業權人和資金方合作勘查、開發礦業權。該種方式主要是指礦業權人和資金方共同成立公司,礦業權人以礦業權作價出資,合作方一般是匹配資金和其他資源,雙方按照在合資公司的股權比例分配收益。根據《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出售礦業權或者通過設立合作、合資法人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申請辦理礦業權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另外,由于該種合作模式下會發生礦業權人主體的變更,在礦業權作價出資時,礦業權人需要依法履行礦業權轉讓的審批程序。
以上即是對礦業并購方式問題的簡析,歡迎有相關業務需求的單位與我公司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