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關于淮河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暨關聯交易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 致:淮河能源(集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關于淮河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暨關聯交易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
致:淮河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淮河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公司/淮河能源/合并方)委托,擔任上市公司向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被合并方/淮南礦業/標的公司)全體股東發行股份、定向可轉換公司債券及支付現金吸收合并淮南礦業(以下簡稱本次重組/本次交易/本次吸收合并)的專項法律顧問。
本所已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關于淮河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暨關聯交易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
針對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從《法律意見書》出具日至今發生或變化的事項,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中國境內,為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之目的,不包括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關于淮河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暨關聯交易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與《法律意見書》構成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中使用的簡稱、縮略語、術語,除特別說明外,與其在《法律意見書》中的含義相同。
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以及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上市公司本次重組相關事項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對本次重組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為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本所查閱了按規定需要查閱的文件以及本所認為必須查閱的其他文件。在上市公司、標的公司保證提供了本所為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所要求上市公司、標的公司提供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復印材料、確認函或證明,提供給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復印材料、掃描資料、照片資料、截屏資料,無論該等資料是通過電子郵件、移動硬盤傳輸、項目工作網盤或開放內部文件系統訪問權限等各互聯網傳輸和接收等方式所獲取的)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復印材料、掃描資料、照片資料、截屏資料與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簽署、印章是真實的,并已履行該等簽署和蓋章所需的法律程序,獲得合法授權;所有的口頭陳述和說明均與事實一致的基礎上,本所獨立、客觀、公正地遵循審慎性及重要性原則,合理、充分地運用了面談、書面審查、實地調查、查詢和函證、計算和復核等方式進行了查驗,對有關事實進行了查證和確認。
本所按照《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的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就業務事項是否與法律相關、是否應當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注意義務作出了分析、判斷。對需要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注意義務的事項,本所擬定了履行義務的具體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實;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義務。本所對從國家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公證機構等機構直接取得的文書,按照前述原則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后,作為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對于不是從前述機構直接取得的文書,經核查和驗證后作為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本所對于從前述機構抄錄、復制的材料,經相關機構確認,并按照前述原則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后,作為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未取得相關機構確認的,對相關內容進行核查和驗證后作為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從不同來源獲取的證據材料或者通過不同查驗方式獲取的證據材料,對同一事項所證明的結論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進一步查證。
在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僅就與上市公司本次重組有關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而不對有關會計、審計及資產評估等非法律專業事項發表意見。本所僅根據現行有效的中國境內法律法規發表意見,并不根據任何中國境外法律發表意見。本所不對有關會計、審計及資產評估等非法律專業事項及境外法律事項發表意見,在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中對有關會計報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境外法律意見的某些數據和結論進行引述時,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義務,但該等引述并不視為本所對這些數據、結論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本所不具備核查和評價該等數據的適當資格。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僅供上市公司為本次重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將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作為上市公司申請本次重組所必備的法律文件,隨同其他材料一同上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在其為本次重組所制作的《淮河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國證監會的審核要求引用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的相關內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本所有權對上述相關文件的內容進行再次審閱并確認。
本所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 本次重組的方案
根據上市公司提供的說明、確認并經本所律師核查,自《法律意見書》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本次重組的交易方案未發生變化。
二、 本次重組相關各方的主體資格
根據中電國瑞提供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并經本所律師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www.gsxt.gov.cn),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中電國瑞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臺鋒并已完成工商變更手續。
根據上市公司、標的公司提供的資料、說明及確認并經本所律師核查,自《法律意見書》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本次重組相關各方的主體資格未發生變化,仍具備實施本次重組的主體資格。
三、 本次重組的批準與授權
(一)上市公司關于本次重組的批準和授權
根據上市公司于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淮河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淮河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材料》,上市公司將于2022年8月1日召開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關于本次重組的如下議案:
1. 《關于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暨關聯交易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議案》;
2. 《關于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暨關聯交易方案的議案》;
3. 《關于本次交易構成關聯交易的議案》;
4. 《關于〈淮河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
5. 《關于簽署附條件生效的吸收合并協議的議案》;
6. 《關于簽署附條件生效的吸收合并協議補充協議的議案》;
7. 《關于簽署附條件生效的業績補償協議的議案》;
8. 《關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議案》;
9. 《關于本次交易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重組上市的議案》;
10. 《關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議案》;
11. 《關于本次交易符合〈關于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的議案》;
12. 《關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情形的議案》;
13. 《關于本次交易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議案》;
14. 《關于本次交易相關各方不存在依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7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第十三條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情形的議案》;
15. 《關于公司股票價格在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是否存在異常波動的議案》;
16. 《關于本次交易前12個月內購買、出售資產的議案》;
17. 《關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備性、合規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議案》;
18. 《關于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評估方法與評估目的的相關性以及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的意見的議案》;
19. 《關于本次交易定價的依據及公平合理性說明的議案》;
20. 《關于批準本次交易相關審計報告、審閱報告及資產評估報告的議案》;
21. 《關于公司本次交易攤薄即期回報情況的風險提示、公司采取的措施及相關人員承諾的議案》;
22. 《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及其授權人士全權辦理本次交易相關事宜的議案》。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次重組的批準情況
2022年7月11日,安徽省國資委皖國資產權函[2022]279號《省國資委關于淮河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資產重組有關事項的批復》批復原則同意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礦業重大資產重組方案。
(三)本次重組尚需履行的批準和授權
根據《吸收合并協議》《吸收合并補充協議》《重組報告書》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重組相關事項后,本次重組尚需獲得的批準和授權如下:
1.本次交易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
2. 相關法律法規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批準、核準、備案或許可。
綜上,本所認為,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上市公司、本次重組的交易對方已履行現階段必要的批準和授權程序,相關的批準和授權合法有效,尚需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批準后方可實施,在獲得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所述之全部批準和授權并履行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次交易的實施不存在法律障礙。
四、 本次重組的實質性條件
根據淮河能源第七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及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本次重組相關議案、《重組報告書》《吸收合并協議》《吸收合并補充協議》,上市公司及淮南礦業提供的資料、說明及確認,有關行政機關出具的合規證明或說明,有關不動產及知識產權查冊結果,并經本所律師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www.gsxt.gov.cn)、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失信記錄查詢平臺(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上 交 所 網 站(www.sse.com.cn)、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zxgk.court.gov.cn)等網站,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法律意見書》、補充法律意見書已披露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正在使用的部分土地房產尚需取得權屬證書,但已取得有權行政機關出具的辦理權證不存在實質性障礙的說明;淮南礦業所屬內蒙古三家子公司因原股東轉化項目投資未落實導致其在營煤礦已獲得配置的部分或全部煤炭資源存在可能需補繳礦業權出讓收益風險,該等煤礦均已取得采礦權證,該等事項不影響標的資產淮南礦業100%股權的過戶及轉移?;谏鲜觯舅J為,本次交易仍符合《重組辦法》和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原則和實質性條件。
五、 本次重組的相關協議
根據《吸收合并協議》《吸收合并補充協議》之規定及上市公司、淮南礦業的確認并經本所律師核查,自《法律意見書》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本次重組的相關協議未發生變化。
六、 本次重組的標的資產
(一)標的公司的基本情況
根據上市公司提供的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股東名冊,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如下:
序號 股東名稱 持股數量(股) 持股比例(%)
1 淮南礦業 2,200,093,749 56.61
2 上?;吹V 258,875,405 6.66
3 上市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 88,545,105 2.28
4 馮春保 56,132,745 1.44
5 馬明仁 10,000,000 0.26
6 包春花 9,363,600 0.24
7 上海拓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拓牌興豐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8,815,000 0.23
8 余迪春 8,100,000 0.21
9 淮北皖淮投資有限公司 6,678,800 0.17
10 孟小華 6,361,900 0.16
(二)淮南礦業的分支機構及對外投資情況
根據淮南礦業提供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等資料并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www.gsxt.gov.cn),自《法律意見書》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淮南礦業的分支機構、直接持股的控股子公司及參股公司的基本情況主要變化為:謝橋煤礦經營范圍由“煤炭、洗精煤、建材、土建安裝、機械維修;房地產開發。(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變更為“許可項目:煤炭開采;建設工程施工;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依法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煤炭選洗;礦物選洗加工;煤炭及制品銷售;建筑材料銷售;通用設備修理;專用設備修理(除許可業務外,可自主依法經營法律法規非禁止或限制的項目)”。
(三)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持有的主要生產經營資質
根據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提供的資質證書及說明,自《法律意見書》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共計 3項主要生產經營資質已經到期,其中:(1)唐家會煤礦原持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已于2022年7月13日到期并完成續期;(2)淮南礦業裝備管理中心原持有的取水許可證已于2022年6月27日到期并完成續期;(3)潘二煤礦持有的取水許可證于2022年6月27日到期但尚未完成續期。
上述已完成續期的生產經營資質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 證載權利人 證書名稱 證書編號 發證機關 有效期
1 唐家會煤礦 安全生產許可證 (蒙)MK安許證字[2016]KG053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2022.07.13-2025.07.13
2 淮南礦業裝備管理中心 取水許可證 D340406G2020-0003 淮南市潘集區水利局 2022.06.28-2027.06.27
根據潘二煤礦提供的資料及說明,潘二煤礦取水許可證續辦工作具體如下:(1)潘二煤礦于2021年8月啟動準備續期手續工作,于2021年11月23日向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提交申請材料;(2)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于2022年5月6日下發《關于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潘二煤礦潘二礦區取水許可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及《關于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潘二煤礦潘四東礦區取水許可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同意潘二礦區、潘四東礦區取水方案及用水方案,要求潘二煤礦安裝經檢定合格的取水計量設施并向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核發取水許可證;(3)2022年7月8日,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安徽省水利廳、淮南市水利局、潘集區水利局等組成驗收組對潘二礦申報取用水工程進行現場驗收,現場原則同意潘二煤礦申報取水許可證通過驗收,要求潘二煤礦對取用水流量計進行質量檢測后方簽字下發驗收意見;(4)原定于7月19日安排的安徽省計量科學院對潘二煤礦及潘二煤礦潘四東礦區 6臺取用水流量計進行現場質量檢測因疫情影響暫緩。
潘二煤礦已出具說明:“本單位已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征收管理條例(2017修訂)》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45天前向審批單位提出延續申請,且已于有效期屆滿前取得審批單位準予取水許可的行政許可決定書,系因疫情原因尚未完成驗收手續及取得取水證。本單位將配合審批機關并盡快取得取水許可證。在取得新取水許可證前,本單位將嚴格遵守取水有關的法律法規并配合水資源機關的監督管理,依法依規取水,并按時繳納水資源費。相關水利主管部門目前未對本單位取水情況提出異議,未因上述情況對本單位作出處罰?!?/p>
淮南市潘集區水利局已出具說明:“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潘二煤礦(以下簡稱潘二礦)系我單位轄區內企業,其持有的編號為取水(皖潘集)字[2007]第00015號的取水許可證于2022年6月27日到期。潘二礦已依法提前開展取水許可證相關續期工作,具體包括:(1)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于2022年5月6日向潘二礦下發《關于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潘二煤礦潘二礦區取水許可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及《關于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潘二煤礦潘四東礦區取水許可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同意潘二礦區、潘四東礦區取水方案及用水方案,要求潘二礦安裝經檢定合格的取水計量設施,并向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核發取水許可證;(2)2022年7月8日,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安徽省水利廳、淮南市水利局、潘集區水利局等組成驗收組對潘二礦申報取用水工程進行現場驗收,現場一致同意潘二礦申報取水許可證通過驗收,現場討論撰寫了同意驗收意見,要求潘二礦對取用水流量計進行質量檢測后,驗收意見簽字下發;(3)潘二礦已積極溝通相關機構開展取用水流量計進行質量檢測,但因蚌埠市疫情影響,水流量計的現場質量檢測暫難以開展,潘二礦將在疫情緩解后盡快完成剩余辦證工作并取得取水許可證。鑒于水利部淮河委員會已作出同意潘二礦區及其潘四東礦區取水的行政許可,在取得新取水許可證前,潘二礦區及潘四東礦區可以正常取水,我單位不會因上述情況對潘二礦進行處罰。”
(四)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擁有或使用的主要財產
1. 房屋建筑物
根據淮南礦業提供的資料、說明及確認,自《法律意見書》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自有房屋建筑物主要變化為:淮南礦業曾于2009年開展棚戶區改造和生態開發項目,建成后初始產權登記在淮南礦業名下,尚有223套余房未完成出售且已轉為自持有,面積合計約為17,354.25平方米,具體情況詳見《法律意見書》“附表二: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已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第2236項至第2458項。根據淮南礦業提供的《淮南礦業集團棚改及生態開發項目210套房產轉讓協議》《淮南市商品房網上備案確認單》及《潁上縣商品房網上備案確認單》,淮南礦業已向淮河控股轉讓其中210套房產,并向10名自然人轉讓剩余13套房產。
2. 土地使用權
根據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提供的不動產權證書及確認,自《法律意見書》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新取得使用權證書的土地共計4處,面積合計186,986.73平方米,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 證載土地使用權人 土地證號 土地用途 土地性質 坐落位置 面積(平方米)
1 淮南礦業 皖(2022)淮南市不動產權第0011665號 醫衛慈善用地 出讓 田家庵區淮舜南路西側 397.71
2 淮河能源燃氣發電滁州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滁州公司) 皖(2022)天長市不動產權第0007033號 工業用地(舊) 出讓 安徽省天長市石梁鎮工業東路東、工業北路南 101,462.00
3 華興公司 蒙(2022)準格爾旗不動產權第0002109號 工業用地 出讓 準旗大路鎮東孔兌村 39,666.63
4 華興公司 蒙(2022)準格爾旗不動產權第0002695號 工業用地 出讓 準格爾旗大路鎮東孔兌村 45,460.39
3. 租賃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
根據淮南礦業提供的租賃合同等材料并經淮南礦業確認,自《法律意見書》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新增租賃房產共計72處,面積合計約為4,859.76平方米,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 承租方 出租方 房產所有人 物業位置 租賃數量 租賃面積(平方米) 租賃期限
1 淮南礦業煤炭銷售分公司 唐山曹妃甸煤炭港務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煤炭港務有限公司 融科上城B區26號樓 4 360.47 3年
2 淮南礦業煤炭銷售分公司 唐山曹妃甸煤炭港務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煤炭港務有限公司 融科上城B區26號樓 1 78.88 1年
3 燃氣集團 天長市綜合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天長市綜合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滁州高新區大樓6層 1 643.41 1年
4 滁州公司 天長市保障性住房發展管理中心 天長市保障性住房發展管理中心 藍德公租房小區2號樓、5號樓 24 1,282.2 1年
5 滁州公司 天長市保障性住房發展管理中心 天長市保障性住房發展管理中心 藍德公租房小區2號樓 42 2,494.8 半年
根據上述公司提供的說明及確認,上述承租的房屋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相關租賃合同處于正常履行狀態。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條之規定,“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前述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未影響租賃合同的有效性。
針對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上述房產租賃不規范事項,淮河控股已書面出具承諾:“對于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租賃房產的不規范情形,若顯著影響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使用該等房產從事正常業務經營的,本公司承諾將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排提供相同或相似條件的房產供相關公司經營使用等)促使各相關公司業務經營持續正常進行,以減輕或消除不利影響;對于上市公司因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租賃房產的不規范情形而相應產生的財產損失,本公司承諾向上市公司承擔上述財產損失的補償或賠償責任。”
4. 知識產權
(1)專利權
根據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提供的專利證書并經本所律師查詢中國及多國專利審查信息查詢系統(http://cpquery.cnipa.gov.cn/),2022年 5月至2022年 7月,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專利號為 ZL201922193697.X、ZL201922193753.X、ZL201922193793.4、ZL201922194554.0的專利因未繳年費專利權終止,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新增48項中國境內已經授權的處于專利權維持狀態的專利,具體情況如附表。
(2)商標
根據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提供的商標注冊證、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的《商標檔案》并經本所律師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中國商標網(http://wcjs.sbj.cnipa.gov.cn/),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新增1項中國境內注冊商標,具體情況如下:
權利人 商標標識 核定使用類別 注冊證號 申請時間 專用權期限 權利限制 許可情況
平安開誠裝備公司 7 60960132 2021.11.28 2022.05.21-2032.05.20 無 無
5. 在建工程
根據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提供的資料及說明,自《法律意見書》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淮南礦業及其下屬子公司新增1項需取得發改立項批復或備案且固定資產投資金額在 2,000萬以上的在建工程,其已取得的立項批復及環評批復如下:
公司 在建工程名稱 立項批復 環評批復
安徽淮能瑞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蕪湖奇瑞分布式能源站及綜合能源利用項目 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蕪湖片區行政審批局《關于安徽淮能瑞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蕪湖奇瑞分布式能源站及綜合能源利用項目備案的審查意見》(自貿蕪審[2022]3號) 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蕪湖片區行政審批局《關于安徽淮能瑞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蕪湖奇瑞分布式能源站及綜合能源利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意見的函》(蕪自貿環審[2022]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