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綠策同達智庫專家團隊成員原江律師代理的典型環保處罰案件。
「寫在前面」
本文所涉的案件信息資料,來源于綠策同達智庫專家團隊成員——北京京尚律師事務所原江律師代理的勝訴案件,該案是典型的礦產企業環保關停案件。
原江律師,畢業于北京大學,北京市律師協會行政法委員會委員,二十年執業經驗,精通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尤其擅長辦理企業遭受行政處罰的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類案件。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對于生態環境保護十分重視,打響了污染防治攻堅戰。無序采礦作為對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生產活動,成為重點整治對象。各地大力實施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效。但是在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的過程中,也有一些地方實行運動式執法,違反法律程序,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關停礦山企業,不給合法經營的礦山企業相應的退出補償,損害了企業的合法利益。
【基本案情】
湖南省常德市澧縣石煤礦產資源豐富,在這個2107平方公里的湘北小縣,分布著大大小小19家石煤礦山企業。這些石煤礦山企業的經營者基本是澧縣本地人,他們大多通過競標或者轉讓的方式獲得石煤礦采礦權,不少礦山企業原是本地農民,他們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生產,把一輩子的心血都投入到了自己的石煤礦里。
2020年12月3日,澧縣政府突然發布《澧縣人民政府關于全縣石煤礦山關停退出的通告》(澧政通告[2020]14號),要求全縣所有石煤礦山立即停止基建、技改、設備添等固定資產投入行為。2020年12月15日起,全縣所有石煤礦山停止一切采礦行為,公安機依法對剩余火工產品進行封存并妥善處理。2021年6月30日前,全縣所有石礦山全面依法關閉到位。2021年12月31日前,全縣所有石煤礦山企業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全面實施生態修復治理到位。
這突入其來的關停通知讓全縣石煤礦山企業的經營者慌了神,他們不明白,剛剛才續期了采礦許可證,才花了大成本進行安全環保整改,剛剛改好,怎么又突然要關停呢?
百思不得其解的企業經營者通過石煤礦業協會與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溝通,他們的訴求是:
一、希望能夠繼續按照采礦權的期限正常生產。
二、如果不能正常生產,則希望能夠對關停的石煤礦企業進行相應的獎補。
但是得到的答復是必須強制關停,關于獎補的事情卻只字不提。石煤礦經營者們都明白,現在國家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對礦山企業進行綜合治理,要采用更加先進的技術,更加科學的管理方式來實現礦業規模生產,但是,我們的采礦權也是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的,也按照要求合法生產,淘汰落后產能,整治礦山企業,保護生態環境同時,也應該顧及礦山企業的合法權益才對。
【律師介入】
石煤礦經營者們與政府多次溝通無果,決定通過法律的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們多方打探得知北京京尚律師事務所原江律師在辦理企業關停、礦山關停案件方面經驗豐富,于是很快地和原江律師取得聯系,進行了溝通洽談。在通過電話溝通了解到案件基本情況之后,原江律師認為當地在關停石煤礦企業過程中存在程序上的違法行為,可能損及石煤礦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經與石煤礦企業代表商議,原江律師決定親自澧縣實地了解情況。
到達澧縣后,原江律師沒有停歇便走訪了各石煤礦企業,詳細了解了這些礦山企業采礦權取得的經過以及在安全環保合規方面所做的工作后發現,這些石煤礦企業基本擁有合法的采礦權,在安全環保方面也根據當地主管部門的要求做了相應整改,有的企業甚至剛剛整改完畢,投入了較大的成本。
而且,根據常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制定的《常德市石煤礦山處置意見表》,市局在處置意見中明確指出,18家礦山企業的退出期限有先有后,其中退出期限最早為2022年5月31日前;最晚要到2025年12月31日。而人澧縣人民政府《通知》一刀切地將關停日期限定在了2021年6月31日前,明顯違背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部署和意見,也沒有考慮到礦山企業不同的情況。
原江律師認為,當地一刀切關停石煤礦企業的做法在程序上是違法的,石煤礦企業關停退出有權利獲得法律、法規、政策所規定的獎補,由于當地已經給石煤礦企業關停列出了最后期限,情況較為緊急,應該立即向澧縣政府發出律師函,對其通告關停石煤礦企業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提出律師建議,爭取能夠為石煤礦企業爭取合法權益騰出時間,與此同時,就澧縣政府發出的關停退出通告,立即向常德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石煤礦企業認為原江律師提出的維權方案切實可行,當即集體委托了北京京尚律師事務所。
【辦案經過】
接受委托的當日,律師函就通過特快專遞郵寄至澧縣政府,行政復議申請也同時郵寄至常德市政府,但是,原江律師的合理建議沒有阻止當地違法關停行為。就在行政復議申請受理期間,2020年12月21日,澧縣人民政府組織公安、城管等政府部門以及屬地鎮政府及村委會將全縣19家石煤礦山,采取斷電、斷水、查封礦井的方式強制予以關停。
緊接著,常德市行政復議機關以案件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為由,拒絕立案,案件似乎陷入僵局。
關鍵時候,原江律師與常德市復議機關進行了溝通,他指出:澧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涉案文書雖名為《通告》,但其內容實質上是要求全縣石煤礦山企業停止基建、技改添置等固定資產投入并停止采礦、限期關閉和生態修復的行政決定,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原江律師的堅持與執著,讓案件迎來了轉機,與復議機關的這幾次溝通,有效推動了案件受理,復議機關對案件進行了全面的審核。之后原江律師又提交了代理意見,意見中指出縣政府作出的關停退出決定,沒有法律依據、不符合湖南省和常德市有關礦業發展的規定。且縣政府組織公安、城管等政府部門以及屬地鎮政府及村委會對全縣19家石煤礦山,采取斷電、斷水、查封礦井的方式強制予以關停,已經對申請人的利益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
律師認為該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的情形。
原江律師這份全面的代理意見起到了十分關鍵的作用,意見不僅對縣政府的復議答復進行了回復和反駁,而且有效地推動了復議機關組織聽證。
常德市司法局主持召開聽證協調會,經過實地調查、全面審核后,復議機關確認澧縣人民政府行政行為違法。當地政府部門為了形象,不得不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并同意對關停礦山予以補償,出臺相應補償政策。
最終,當事人企業與澧縣人民政府達成了“縣政府同意依法合情合理獎補、企業自愿申請關閉退出”的一致意見,撤銷了行政復議申請書。
【律師說法】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要進行開采礦產資源的,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批登記,并取得采礦許可證。”由此可見,企業采礦權是一種授權性質的行政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知,企業在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之后,在采礦許可尚處于有效期內,行政機關是不能隨意撤回采礦許可證的。在實踐中,政府因為保護環境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要求關閉礦山,實際上是對采礦許可的撤回,而撤回采礦許可應給企業合理補償。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在現實當中來說,因環保政策性關停的礦山企業是有權要求政府給予其合理補償的。
本案是通過法律渠道維權和以打促談的典型,律師介入在本案中起到極為關鍵的作用。當復議機關不受理案件時,律師通過幾次有理有據的溝通和全面的代理意見,直接推動了案件的受理,最終讓當事人礦山企業獲得了合理補償。若您在維權過程中,也遇見此類情況,一定要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關于我們:
綠策同達服務團隊由智庫專家團隊和專業執行團隊兩部分組成。智庫專家團隊主要由長期從事生態環境宏觀政策研究的教授學者,企業環保合規的法律專家,大氣、水、固廢、噪聲污染治理的環保技術專家組成。專業執行團隊則以長期活躍于環保法律、環保工程、環保運維一線的專業人才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