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4 年《礦產資源法》的修訂是1986 年《礦產資源法》頒布實施三十多年來的一次整體性、系統性、重構性的修改,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于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為保障新《礦產資源法》的貫徹實施,需要分析重大制度變化涉及的關鍵問題并對其加以完善。2024 年新《礦產資源法》的重大制度變化之一是礦業權登記與勘查開采行政許可相分離。通過文獻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本文梳理了礦業權登記與勘查開采行政許可由相糅合到相分離的關系演變過程,分析這種變化能夠彰顯礦業權的物權性質,將管理礦產資源的行政權力克制在必要限度內并促進礦業權市場發展,探討是否將礦業權登記納入不動產登記,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能否轉讓,礦業權證和勘查采礦許可證的證載內容、期限設置及新舊證書如何銜接、非法采礦罪的認定等。經分析,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具體包括暫不將礦業權登記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要根據礦業權證和勘查采礦許可證的性質來確定證載內容,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不可轉讓且在礦業權有效期內可重新申請,新舊證書銜接中堅持不變不換的原則,以及要調整非法采礦罪的構成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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