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處盜采礦產資源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依法懲處盜采礦產資源犯罪的職能作用,加強與行政主管、紀檢監察等機關的協作配合,推動建立健全打擊盜采礦產資源行刑銜接長效工作機制,形成有效懲治合力,切實維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
《意見》要求,嚴格依法審理各類盜采礦產資源案件,確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生態效果相統一。支持和保障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持續依法嚴懲“沙霸”“礦霸”及其“保護傘”,依法嚴懲在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大江大河流域、黑土地保護區域以及在禁采區、禁采期實施的盜采礦產資源犯罪,依法嚴懲針對戰略性稀缺性礦產資源實施的盜采犯罪。
《意見》強調,正確適用法律,充分發揮依法懲處盜采礦產資源犯罪的職能作用。充分關注和考慮實施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力度。其中,對具有破壞生態環境情節但非依據生態環境損害嚴重程度確定法定刑幅度的,要酌情從重處罰;盜采行為人積極修復生態環境、賠償損失的,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嚴格依法對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定罪量刑;依法妥善審理生態環境保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鼓勵盜采行為人主動、及時承擔民事責任;依法用足用好罰金刑,提高盜采礦產資源犯罪成本。
《意見》提出,健全完善有效懲治盜采礦產資源犯罪的制度機制。完善環境資源審判刑事、民事、行政審判職能“三合一”體制,綜合運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手段懲治盜采礦產資源犯罪。推進以濕地、森林、海洋等生態系統,或者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環境資源案件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加強與紀檢監察、檢察、公安、行政主管等機關的協作配合,推動構建專業咨詢和信息互通渠道,建立健全打擊盜采礦產資源行刑銜接長效工作機制,有效解決專業性問題評估鑒定、案件信息共享等問題。同時,依法延伸審判職能,對審判中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監管疏漏等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移送、通報,必要時發送司法建議,形成有效懲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