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店子坪磷礦采礦權的采礦權評估報告中未披露評估采用的平均品位,上表按照評估中銷售計劃中不同品位的磷礦銷售量加權平均計算。
注2:單位磷礦含量的交易價格(元/噸)=評估值÷(評估利用可采儲量×平均品位情況)。
如上表所示,如果按照單位磷礦含量的交易價格這一指標進行測算,反映單位磷礦含量的交易價格,可比交易的均值為48.82元/噸,中位數為47.13元/噸,略低于標的公司持有的采礦權對應的49.64元/噸,標的公司的單位磷礦價值與可比交易不存在顯著差異。
經核查,評估師認為:上市公司已補充披露同行業收購案例情況,對并對合理性進行了分析說明,相關分析具有合理性。
(3)并補充披露獲得采礦權實際支付的成本和過程,20,347.99萬元采礦權出讓收益是否已支付,并說明評估增值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采礦權出讓收益支付情況
保康竹園溝礦業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與湖北省自然資源廳簽訂了《湖北省采礦權出讓合同》(合同編號2022-005),采礦權出讓收益為20,347.99萬元。繳納方式為分期繳納,首期繳納出讓收益為8,347.99萬元,剩余12,000.00萬元分兩期繳納,分別于2023年4月30日前和2024年4月30日前各繳納6,000.00萬元。依據《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票號:4206002221),標的公司已于2022年4月11日繳納了首期出讓收益8,347.99萬元,剩余12,000.00萬元未到期出讓收益尚未繳納。本次無形資產評估范圍為采礦權完整權利價值,因此在評估過程中在其他應付款科目增加未付采礦權出讓收益12,000.00萬元。
(二)礦業權評估增值較大原因分析
1.近年磷礦石市場價格有較大幅度上漲,內容參見上述“(三)補充披露標的公司的評估增值原因及合理性”回復。
2.礦業權出讓收益價值內涵與礦業權價值內涵不一致。礦業權價值實質是由對礦產資源的使用而使礦產資源升值而形成的,因此礦業權的價值由礦業權國家所有收益、礦業權投資者收益和礦業權勞務者收益三部分組成。我國礦業權勞務者收益是由礦業權投資者支付和約定承擔的,因此礦業權的價值由礦業權國家所有者收益和礦業權投資者收益兩者構成。礦業權投資者投資的目的為了發現礦產資源,進而探明、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使礦產資源升值,形成礦業權投資收益。礦業權投資者承擔了礦業權開發的風險和礦業權勞務者的收益,因此從礦業權價值形成看,礦業權價值除取決于礦業權本身和礦業權客體礦產資源本身外,還取決于礦業權投資者的出資。
礦業權出讓收益,是由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確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現階段指國家出資勘查投入的權益價值和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所分享的權益價值。一般包括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出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依法收歸國有的礦產地、無風險或低風險礦產的礦業權,或者礦業權人轉讓為進行有償處置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的礦業權,以及根據國家礦業權有取得政策規定,向礦業權受讓人或礦業權人收取的款項。按照此定義,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出資勘查投入的資本權益和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所分享的資源權益之和。因此礦業權出讓收益與礦業權價值內涵不一致,礦業權一級市場(即國家出讓礦業權)與礦業權二級(即礦業權人轉讓礦業權)價值存在一定差異。
根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探礦權后已轉為采礦權的,如完成有償處置的,不再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如未完成有償處置的,應按剩余資源儲量以協議出讓方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保康竹園溝礦業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6日首次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湖北省保康縣竹園溝礦區重晶石普查探礦權,承擔了探礦風險和探礦費用,后期以協議出讓方式繳納了采礦權出讓收益并取得采礦權,其采礦權包含所有者收益和礦業權投資者收益兩部分,因此兩者出現較大差異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