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對陜西陜煤黃陵礦業有限公司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陜煤安監三罰〔2023〕25020號至25022號》,因該單位違反多項安全生產規定,被警告、合并罰款16.8萬元。
據《陜煤安監三罰〔2023〕25020號至250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陜西陜煤黃陵礦業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1.2023年1月26日安全監測監控故障記錄未填寫西二皮帶巷掘進工作面粉塵傳感器故障原因;
2.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上次修訂時間為2022年5月,最近半年內未修訂;
3.1011切眼與1010回風順槽交岔點處兩趟低壓電纜纏繞,距離小于50mm;
4.災害探查巷第31號瓦斯抽采鉆場ZK-07抽采孔抽采期間漏氣,未及時發現并進行處理;
5.501綜采工作面第12#、145#液壓支架壓力分別顯示為12.5MPa、7.1MPa,且液壓支架接頂不實,不符合作業規程初撐壓力不小于24MPa的規定;
6.查2023年2月6日安全監測風速日報表,八盤區回風巷風速傳感器顯示值為6.51m/s;
7.沒有及時清掃、沖洗沉積在627回風巷道管路上的煤塵;
8.北二變電所回風側未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上述行為違反了《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19)8.4.6、《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項、《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煤礦瓦斯抽放規范》(AQ1027-2006)5.4.9、《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五十六條第二款。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九條、《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對該單位警告、合并罰款16.8萬元。
據企查查顯示,陜西陜煤黃陵礦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為雷貴生,注冊資本為390000萬元,注冊地址位于延安市黃陵縣店頭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