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1203 證券簡稱:大中礦業 公告編號:2024-008
債券代碼:127070 債券簡稱:大中轉債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內蒙古大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子公司累計對外擔保余額為334,685萬元(包含本次擔保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3.93%。
公司及子公司未對合并報表范圍外的公司提供擔保。
公司及子公司未發生逾期擔保、涉及訴訟的擔保及因擔保被判決敗訴而應承擔損失的情況。
一、擔保情況概述
公司分別于2023年3月29日、2023年4月19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和2022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對外擔保額度預計的議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據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子公司為公司提供擔保額度總計不超過260,000萬元。公司分別于2023年9月6日、2023年9月22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四十次會議和2023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新增公司及子公司對外擔保額度的議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原擔保額度的基礎上,增加擔保額度及被擔保方,新增對外擔保額度215,000萬元。
上述預計擔保額度可循環使用,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擔保的額度之間進行調劑。擔保的有效期分別為自公司2022年度股東大會、2023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在上述額度內發生的具體擔保事項,董事會已提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管理層具體負責與融資機構簽訂相關擔保協議。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20日、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23日于《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和《經濟參考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對外擔保額度預計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33)、《2022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編號:2023-052)、《關于新增公司及子公司擔保額度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116)、《2023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編號:2023-123)。
為滿足公司業務發展及實際經營需要,公司在2022年度股東大會批準和授權的擔保額度范圍內,將全資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日晟礦業”)部分未使用的擔保額度調劑55,000萬元至公司。根據2022年度股東大會同意的擔保額度調劑原則及股東大會授權,本次調劑事項已經公司管理層決策同意。本次調劑擔保額度的具體情況如下:
本次調劑前,公司為金日晟礦業提供的擔保額度為170,000萬元,可用擔保額度為115,000萬元;本次調劑后,公司為金日晟礦業提供的擔保額度為115,000萬元,可用擔保額度為60,000萬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為金日晟礦業提供的擔保余額為95,000萬元。
本次調劑前,金日晟礦業為公司提供的擔保額度為125,000萬元,可用擔保額度為5,000萬元;本次調劑后,金日晟礦業為公司提供的擔保額度為180,000萬元,可用擔保額度為60,000萬元。截至公告披露日,金日晟礦業為公司提供的擔保余額為119,685萬元。
二、對外擔保進展情況
近日,公司為滿足日常經營所需的資金需求,向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頭分行申請了一筆10,000萬元貸款,金日晟礦業同意為公司的該筆融資業務提供擔保。2024年1月10日,金日晟礦業與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頭分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協議》,該協議項下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上述實際發生的擔保金額屬于2022年度股東大會、2023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已審議通過的擔保范圍,無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本次擔保事項不構成關聯交易,無需經過有關部門批準。
本次擔保發生前,金日晟礦業對公司已使用擔保額度為120,000萬元,可用擔保額度為60,000萬元,擔保余額(已提供且尚在擔保期限內)為119,685萬元;本次擔保發生后,金日晟礦業對公司已使用擔保額度為130,000萬元,可用擔保額度為50,000萬元,擔保余額(已提供且尚在擔保期限內)為129,685萬元。本次實際發生的擔保金額在金日晟礦業對公司的擔保額度范圍之內。
三、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1、公司名稱:內蒙古大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2、統一信用代碼:91150800701444800H
3、注冊地址:內蒙古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小佘太書記溝
4、注冊資本:1,508,021,588元
5、法定代表人:林圃生
6、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9日
7、經營范圍:非煤礦山礦產資源開采。選礦;金屬礦石銷售;非金屬礦及制品銷售;游覽景區管理;貨物進出口;建筑材料銷售;建筑用石加工;金屬制品銷售
8、主要財務數據:
單位:人民幣萬元
注:2022年財務數據已經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計,2023年三季度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或有事項涉及的總額(包括擔保、抵押、訴訟與仲裁事項):公司實際發生對外擔保金額為205,000萬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抵押貸款金額為255,445萬元;無大額訴訟和仲裁。中證鵬元資信評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對公司進行了信用評級,評定公司主體信用等級為AA。
9、公司不是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狀況良好。
四、《最高額保證協議》的主要內容
債權人: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頭分行
保證人:安徽金日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債務人:內蒙古大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保證
1、保證人同意向債權人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同意接受此項保證,作為被擔保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償還其在主合同項下的任何到期應付的債務(包括債務人申請提前償還的債務以及被債權人宣布加速償還的債務),債權人即有權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擔保權益,保證人應立即無條件的向債權人全額償付相應款項。
2、本協議所擔保的債務為在債權發生期間/額度有效期內,債權人依據主合同向債務人提供授信業務而形成的被擔保債務。額度不因多次循環使用而有所減少。
3、債權人與債務人在授信協議項下就具體業務簽訂具體業務合同時無須再通知保證人。
4、本協議項下有多個保證人的,保證人與其他保證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擔保范圍
本協議項下最高額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
1、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債權人償還或支付的所有債務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約定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及復利)、手續費及其它收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及執行費用等)和其它應付款項(無論該項支付是在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應付或在其它情況下成為應付);
2、債權人為實現本協議項下的擔保權益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及執行費用等);
3、保證人在本協議項下應向債權人支付的違約金和任何其他款項。
(三)期間
本協議項下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四)保證方式
本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五)協議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本協議自保證人和債權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并自本協議首頁載明之日期起生效。
2、本協議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保證人和債權人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協議各條款仍然有效。
五、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計對外擔保余額為334,685萬元(包含本次擔保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3.93%。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對合并報表范圍外的單位提供擔保的情況,無逾期擔保累計金額和涉及訴訟的擔保金額及因擔保被判決敗訴而應承擔的損失金額。
六、備查文件
《最高額保證協議》
特此公告。
內蒙古大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