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監督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進一步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監督水平,更好地與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銜接,統籌推進高水平保護生態環境和高質量保障能源資源安全。
《通知》明確,加強建筑用砂石和石英砂等礦產資源管理。為解決勘查儲量不足引發的糾紛,明確砂石土礦業權出讓前要達到勘探程度;明確石英砂礦山企業將原材料交予其他石英砂礦山企業加工的,視為履行了石英砂深加工的義務,符合海南省有關政策要求;解決當前市(縣)在實際工作中,非法采礦與非法取土等行為混淆的問題,明確非法采礦與其他取土、取石的適用法律法規。
《通知》要求,深化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結合近年來自然資源部相關政策文件和儲量管理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在新增資源量、儲量年度報告、閉坑儲量、評審備案等管理方面強化省廳的指導和監督。為有效銜接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將鋯、鉿、鈦、錳、鉭、鎵、螢石和晶質石墨8種戰略性礦產資源納入海南省重要礦產資源進行管理。
《通知》強調,加強礦產資源開采治理和監督管理。市(縣)主管部門重點監管礦山“邊開采、邊修復”情況,及時移交安全、違法、污染等問題線索;礦山企業需按年度制定并落實修復計劃,確保費用合理使用;針對政府原因或特殊情況導致的開采受阻問題,也給出了明確處置方式。
《通知》提出,要提高礦產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水平,嚴格核實“三率”指標,對不達標企業責令整改;以綠色礦山建設為引領,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裝備,不斷提高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水平;支持建筑用石采礦權人優化礦產品結構,符合條件可轉產飾面石材并增繳收益;采礦權人還可在規定范圍內按需擴大開采規模。 (礦業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