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對外公布,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日前,圍繞《辦法》制定的背景、亮點和貫徹實施,《中國自然資源報》記者采訪了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
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優化礦業領域營商環境
記者:《辦法》制定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魏莉華:原國土資源部于2015年印發《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試行)》(國土資規〔2015〕6號,以下簡稱6號文),建立并實行了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制度,在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監管、推動礦業權管理領域誠信體系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國家信用管理制度不斷深化以及礦產資源管理實踐不斷發展,6號文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要求,亟須進行全面修改并提升制度層級。
《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對于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優化我國礦業領域營商環境、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于更好地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要求“建立礦山企業高效和綜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礦業權人‘黑名單’制度”。《辦法》的制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礦業權人信用管理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
二是有利于推動形成依法誠信經營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市場環境。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和共同遵循。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以下簡稱國辦49號文),明確要求以部門規章形式對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和程序等作出嚴格規范。《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將更加有利于發揮社會監督和信用約束作用,形成“長牙帶刺”的監管措施,督促礦業權人自行糾正失信行為,營造依法誠信經營的良好市場環境。
三是有利于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和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具有投資高、周期長和專業性強的特點。一方面,該領域失信行為造成的后果往往嚴重且難以挽回,強化監管尤為必要;另一方面,“黑名單”制度事關企業生存發展,倘若監管不規范,容易對企業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在《辦法》制定過程中,我們針對6號文實施以來實踐中存在的礦業權人填報公示信息內容較多且填報指標復雜,礦業權人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的認定標準過于原則、程序規定不完善,以及懲戒措施缺乏法律依據,在實踐中容易產生過度不當關聯等問題,開展了深入調查研究,完善了相關工作機制。這將為依法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信用監管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也更有利于維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
失信認定更精準,信用修復有通道
記者:《辦法》主要有哪些亮點?
魏莉華:《辦法》共30條,主要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填報、公示、核查、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和礦業權人異常名錄管理等作了具體規定。總體來看,有五大亮點值得關注。
一是聚焦重點環節,明確認定標準。按照國辦49號文關于“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有關要求,《辦法》將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標準聚焦在未履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法定義務并且已經依法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這意味著,如果沒有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依據,即使礦業權人違反有關管理要求,行政機關也不得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同時,《辦法》調整完善了異常名錄制度,不再將列入異常名錄作為嚴重失信主體認定的前提,并規定了兩類列入異常名錄的情形,即未按規定履行勘查開采信息填報公示義務和未達到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輕微失信行為。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督促礦業權人接受監督、盡早發現問題并及時糾正。
二是保障合法權益,規范認定程序。考慮到嚴重失信主體認定關系礦業權人切身利益,《辦法》對嚴重失信主體認定程序作了嚴格規范,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應當遵守事前告知、聽取陳述與申辯、作出決定并送達當事人等程序,充分保障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此外,《辦法》還強調,整改后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異常名錄,避免對礦業權人正常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三是確保過罰相當,嚴格管理措施。國辦49號文提出,開展失信懲戒,要按照合法、關聯、比例原則,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為此,《辦法》將失信管理措施嚴格限定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加強監管、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環節,不與經營主體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等相掛鉤,防止不當使用甚至濫用。同時,《辦法》明確,對嚴重失信主體可以對其采取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參與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時的不利考量因素等措施;對列入異常名錄的礦業權人,可以采取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等措施。
四是體現包容審慎,建立整改機制。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填報公示涉及信息較多,實際情況較為復雜。為避免因不必要的錯誤或者問題被列入異常名錄,對礦業權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辦法》堅持包容審慎的原則,對礦業權人漏填、錯填勘查開采信息等非主觀故意、輕微失信行為規定了有關整改程序,明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可以不列入異常名錄。同時,《辦法》明確了信用修復機制,礦業權人積極進行整改、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申請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異常名錄,并解除相關措施。
五是注重減輕負擔,增強操作便利。為減輕礦業權人負擔,《辦法》按照“誰產生,誰填報”的原則,區分礦業權人填報公示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動公示兩種方式,進一步精簡和規范了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填報公示范圍,明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反映礦業權人勘查開采狀況的管理信息、與勘查開采活動關聯性不強的企業生產經營信息等不再要求礦業權人填報。同時,為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信息填報公示制度的可操作性,《辦法》對要求礦業權人填報公示的勘查開采信息作了盡可能簡化,大多以選擇是或者否的方式進行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