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證券發布研報稱,根據國家政策和相關企業公告,2021年以來,國家核增了一批煤礦產能,到2025年底,如果企業承諾產能置換未能兌現,煤礦核增產能可能面臨撤銷的風險。經測算,在減量置換的原則下,我國煤礦產能置換指標可能不足以支撐所有核增產能獲取產能指標。綜上,在維持當前政策的情況下,煤炭行業供需有望逐步平衡,煤價穩步上行,維持行業“看好”評級。
浙商證券主要觀點如下:
產能置換政策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核心工具
產能置換政策核心目標是“控制總量、優化存量”,通過“減量置換”或“等量置換”的原則,確保在新建先進產能的同時,必須淘汰落后產能,從而實現行業總產能只減不增,并引導產業布局優化和技術升級。通過市場化與法制化手段,不僅限制了產能總量,而且提高了產能質量,是推動過剩行業邁向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途徑。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時期(2016-2020年)
煤炭產量供大于求,產能指標配置政策趨緊,采取減量置換政策,給予退出煤礦獎補資金來縮小產能指標置換比例,對新建煤礦增加置換產能比例,例如要求關閉退出煤礦產能原則上不小于建設煤礦產能的120%。
增產保供時期(2021-2025年)
為落實保供要求,督促煤炭產能盡快落實,在產能指標配置政策中,堅持“減量置換”或“等量置換”原則,但采取了產能指標承諾兌現制,核增煤礦可先行承諾,先行批復,后續再落實產能置換指標。
產能承諾制度及其懲罰機制
產能置換承諾制度是為了優化煤炭產能管理、推動煤炭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保障國家能源安全而實施的一項重要政策。2021年以來核增了一批煤礦產能,到2025年底,如果企業承諾產能置換未能兌現,將面臨列入煤炭行業失信名單、撤銷其產能核增批復、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核增產能等處罰,煤礦核增產能可能面臨撤銷的風險。
產能置換指標約束煤礦生產能力
基于2015年的產能基數和“十三五”產能退出情況,結合產能減量置換的要求(分別按照80%、60%、50%減量置換),測算出合法的產能上限分別為47、45、44億噸/年,低于2024年47.6億噸的產量。如果產能置換指標政策嚴格執行,未來需要進行減產。為解決產能指標限制產能釋放的問題,國家通過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減免部分產能置換指標。
風險提示
1.海外經濟增長放緩;2.煤炭產能大量釋放;3.新能源對煤炭替代;4.煤礦安全事故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