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約集約用地 嚴守耕地紅線”,是今年第32個全國土地日的宣傳主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長期以來的基本國策。礦用土地,作為土地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礦業開發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礦山生態修復、國土空間開發規劃等方面中發揮著重要而獨特的作用。如何統籌好土地管理與礦業開發的關系,使礦業開發利用與中央節約集約用地精神、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多年來,國家相關部門堅持法治為先、問題導向、綜合治理,在持續推進相關政策改革、保障礦業正常運行的同時,有效提升礦業用地的綜合開發利用水平。
礦業用地的特殊性
土地,是人類生產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自然資源。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離不開對土地資源的占用、開發、利用等,礦業用地一般指礦業權人依法進行礦產勘查、采礦、選礦、修復治理等礦山生產活動所必須占用的土地,分為礦產勘查用地和礦山生產用地。
在土地管理上,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權不允許以任何形式轉讓,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兩權分離,采取兩套完全不同的準入制度。礦業用地的相關規定散見于《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土地復墾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
對于勘查用地,《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訂)》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據此,在法律層面上,礦產勘查用地被明確界定為臨時用地。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臨時用地相關內容: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鉆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鉆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可界定為臨時用地使用范圍,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