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中國企業“走出去”步伐不斷加快,國際化版圖不斷擴大,尤其是作為基礎行業的礦業發展如火如荼,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發展十分迅猛,足跡早已遍布五湖四海,投資的礦種也是異常豐富,無論是作為能源的煤炭、石油還是其他金、鐵、銅、磷等金屬與非金屬。中國企業的境外投資,不僅為我國經濟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同時也極大的帶動了當地的投資、就業和基建等方面的發展,可謂是雙贏的選擇。
隨著投資和發展的深入,面臨的風險也在不斷增加。由于國際經濟形勢紛繁復雜、區域政治動蕩,中國企業在參與海外資源類項目時必然會面臨更多的政策性風險。另外,作為外來投資者,由于部分中國礦業企業對國際及當地投資環境了解不夠及適應不良,多數投資效益并不理想。因此,了解和熟悉國外投資環境,尊重當地政治、文化、法律,注重合規經營越來越凸顯其重要性。 以印尼礦業投資為例,印尼能源與礦產資源部(MEMR)在12月31日突然發布通知,為了緩解國內電廠煤炭供應緊缺問題,優先保障國內發電用煤,政府決定自1月1日起至1月31日內禁止所有煤炭出口,包括在港口待裝船和已經裝船的煤炭,將其全部供應國家電廠。 同時,1月6日,印尼總統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多達2078家礦業及煤炭公司的許可證已被撤銷。 總統同時表示,這些公司從未向政府報告過他們的工作計劃,也并未有效執行許可證,因此無法保證自然資源是用來改善印尼人民的生活。此外,還撤銷了192份林業部門許可證,總占地3,126,439公頃。這些執照被撤銷的原因是公司活動并不活躍、或并未制定工作計劃等。 總統強調,自然資源需由國家控制,并盡可能用于保證人民的繁榮。 震驚之余,也情有可原。 目前多方行業專業人士都表示支持總統的決定,印度尼西亞鎳礦商協會 (APNI) 強烈支持總統佐科·維多多 (Jokowi) 采取措施改善自然資源治理,尤其是采礦業,特別是現在印度尼西亞是世界上電池生產的主陣地。 “確實,現在是在印度尼西亞為采礦業帶來秩序的時候了,以實現平等、透明和公平,以糾正不平等、不公正和自然損害,”APNI秘書長Meidy Katrin Lengkey如是表示。據Meidy介紹,政府采取的措施是適當的,并且基于公正,通過徹底評估采礦業務許可來改善采礦治理。 同時Meidy透露,“確實許多礦區只是“閑置土地”,沒有生產力,對國家收入沒有作用,尤其是沒有為社區、國家帶來好處。” 因此,APNI支持總統撤銷未執行、不生產和不遵守規定的商業許可證的步驟。 同時了解到,為充分考慮企業訴求,政府已經決定,對存在不合規行為可能導致撤銷相關許可證的企業會提前進行警告和提示,如不能限期內解決問題,則會立即執行后續行政措施。 由此更加可以看出,遵守契約精神并合規經營對于一個企業的重要性,如果企業不能充分了解和遵守當地的政策、法律和文化,就無法保證其投資、運營活動的合理性、合規性、合法性乃至社會性,有些甚至無視當地的政策法規,進行一些“鉆空子”、“打擦邊球”的“小聰明”活動,實際上,在某種程度上,這些問題會隨時危及企業和投資活動的生命。 我們作為印尼Hulubalang金礦項目投資和經營活動的深度參與者之一,與BDLP等股東從開始就一直認真和嚴格履行著作為企業和投資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每一項業務的開展和運行,都堅持依法、依規,尊重“契約精神”,注重合規經營。我們深知,商業活動的基礎之一就是“契約精神”,契約精神不僅是商業活動的基礎支撐,更是企業長治久安、繁榮向前的根本保障。同時,作為一個企業,我們也毅然擔負起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努力回報當地人民,配合當地政府,為不斷提高當地人民生活水平貢獻自己的力量。 末尾,分享“印尼礦業公司應提交的主要報告類別”同大家共同學習遵守。 根據印尼法律的要求,持有探礦證IUP、采礦證IUP及特別采礦許可證IUPK的礦權公司(“礦業公司”)應定期向印尼能源和礦產資源部(“能礦部”或“MEMR”)或省長披露相應的報告。報告申報是礦業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能礦部對于礦業公司監管的主要依據。 礦業公司的報告義務 礦業公司應定期向能礦部提交報告,根據相關法規,報告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1)定期報告:在一定時期內定期提交的報告。定期報告分為兩種類型,即月度報告和季度報告。 (2)最終報告:就所開展礦業活動的最終結果提交的報告。 (3)特別事項報告:特別事項報告是在發生特定事件時需要提交的報告。 礦業公司應提交如下所列的采礦活動報告: 提交報告的時間: 對于報告的評估 (1)能礦部官員根據其職權可以對月度或季度報告做出回復。 (2)如果能礦部官員根據其職權對月度或季度報告做出回復,則提交人必須在收到答復后的5個工作日內答復 礦業公司的年度工作計劃和 預算報告(RKAB)義務 RKAB是指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簡稱“年度RKAB”),是礦產和煤炭開采業務活動的工作計劃和本年度預算,包括業務、技術和環境三個方面。 礦業公司必須提交年度RKAB報告并獲得能礦部的批準,同時需要提交關于年度RKAB中聲明的采礦業務活動執行情況的定期書面報告。 (1)RKAB的提交: 礦業公司必須在以下期限內向能礦部或省長提交年度RKAB報告: a.礦業公司在取得礦權證(探礦證IUP、采礦證IUP、特別礦權證IUP)之日起30日內; b.礦業公司應在每年度結束前的最早90日但不得晚于45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的RKAB報告。如果礦業公司的礦權證在當年度結束前的45日內取得,礦業公司應在以下期限內提交RKAB報告: (a).在當年度根據RKAB計劃開展實施運營之前; (b).不遲于當年度結束(提交下一年度RKAB計劃)。 (2)RKAB的評估: 政府評估RKAB報告的程序: (3)RKAB變更: 能源和礦產資源部長第11/2016號條例第88條規定了對RKAB和報告的變更: 1)如果采礦或探礦的數量發生變化,礦業公司可以申請變更一次當年年度的RKAB。 2)第(1)條所指的年度RKAB的變更應在礦業公司提交第二季度報告后提交,且不得遲于當年7月31日。 對于以上的變更,能礦部會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評估: 此外,如果技術、經濟和環境因素發生變化,礦業公司應根據法律規定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變更。 對于不按照法律規定履行RKAB報告義務的礦業公司,可能受到以下法律制裁或處罰: (1)行政處罰類別: A:書面警告; b:暫時中止部分或全部經營活動; c:撤銷礦業許可證。 (2)能礦部根據其職權給予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