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研究報告,國際礦業稅費共有6種:權益金(我國礦法的資源補償費)、公司所得稅、年租(我國礦法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干股、資源租金稅(我國最早的資源稅)和紅利。各種稅費的征收依據提要如下。
1.權益金:各國必收費種,是開采國家所有礦產資源繳納的費金,號稱“礦業第一費”。按我國的術語,屬于“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繳納的費金。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固體礦產的權益金從價不超過5%,從利不超過15%,石油開采權益金費率主要分布在10%~20%之間。
2. 所得稅:各國必收稅種,針對公司收入征收的稅金,屬于企業和個人須盡納稅義務性質。
3. 年租:各國必收費種,是礦業權人排他性占用勘查區塊或礦區面積,用于勘查、建設和生產繳納的費金。
4. 干股:各國選收費種,是國家不投資,要求得到一定比例股份分享投資利潤,在非洲國家盛行,其他洲尚未見有。
5. 資源租金稅:各國選收稅種,僅少數國家設置這一稅種,是針對礦業公司和石油公司超額利潤征收的稅金,設置一個門檻利潤率,低于門檻者不征收,高于門檻者征收。我國的資源稅開始時屬于超額利潤性質,征稅門檻為利潤率12%,后來異化,變成了一個與資源補償費在征稅性質、征收方式和征收時間上完全一樣的普稅。
6. 紅利:各國選收費種,對油氣等少數礦產各國普遍收取紅利,國外對固體礦產以“先來先辦”為主,相當于我國的“申請在先”,僅少數國家全面收取紅利。紅利是在初次探礦權出現競爭性申請時,通過招標由勝標者繳納的標金。紅利與礦產資源無關,與年租無關,與價款無關,屬于“對價”性質。所謂對價,就是對某個申請者以給予礦業權的承諾,因此又稱為“簽字費”或“簽字紅利”。紅利在簽字前繳納,誰的紅利出價高把礦業權給誰,屬于礦業權合同外繳費。紅利與“機會成本”無關。機會成本是把投資留在當前項目內的利潤率概念。低于這個利潤率,礦業投資者將在機會成本的驅動下,逃離當前礦業項目另尋投資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