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達峰碳中和稅費征收政策指引
第一部分消費稅
1.對電池征收消費稅
2.對涂料征收消費稅
3.對成品油征收消費稅
4.對鞭炮焰火征收消費稅
5.對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征收消費稅
第二部分資源稅
6.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資源稅
第三部分車船稅
7.對車船按氣缸排量和用途分類等征收車船稅
第四部分環境保護稅
8.“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征收機制
9.對企事業單位向符合條件的場所排放符合標準的污染物不征收環境保護稅
第五部分耕地占用稅
10.對將耕地資源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差別定額稅率征收耕地占用稅
11.占用基本農田的按照我省適用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12.占用農用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我省適用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六部分非稅收入
13.對取得排污權的單位及個人征收排污權使用費
14.對符合條件的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15.對損壞水土保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一部分消費稅
1.對電池征收消費稅
【政策內容】
1.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征收消費稅。將電池列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征收,適用稅率均為4%。
2.2015年12月31日前對鉛蓄電池緩征消費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對鉛蓄電池按4%稅率征收消費稅。
3.電池稅目征收范圍注釋:
電池,是一種將化學能、光能等直接轉換為電能的裝置,一般由電極、電解質、容器、極端,通常還有隔離層組成的基本功能單元,以及用一個或多個基本功能單元裝配成的電池組。范圍包括:原電池、蓄電池、燃料電池、太陽能電池和其他電池。
(1)原電池
原電池又稱一次電池,是按不可以充電設計的電池。按照電極所含的活性物質分類,原電池包括鋅原電池、鋰原電池和其他原電池。
鋅原電池。以鋅做負極的原電池,包括鋅二氧化錳原電池、堿性鋅二氧化錳原電池、鋅氧原電池(又稱“鋅空氣原電池”)、鋅氧化銀原電池(又稱“鋅銀原電池”)、鋅氧化汞原電池(又稱“汞電池”、“氧化汞原電池”)等。
鋰原電池。以鋰做負極的原電池,包括鋰二氧化錳原電池、鋰亞硫酰氯原電池、鋰二硫化鐵原電池、鋰二氧化硫原電池、鋰氧原電池(又稱“鋰空氣原電池”)、鋰氟化碳原電池等。
其他原電池。指鋅原電池、鋰原電池以外的原電池。
原電池又可分為無汞原電池和含汞原電池。汞含量低于電池重量的0.0001%(扣式電池按0.0005%)的原電池為無汞原電池;其他原電池為含汞原電池。
(2)蓄電池
蓄電池又稱二次電池,是按可充電、重復使用設計的電池;包括酸性蓄電池、堿性或其他非酸性蓄電池、氧化還原液流蓄電池和其他蓄電池。
酸性蓄電池,一種含酸性電解質的蓄電池,包括鉛蓄電池(又稱“鉛酸蓄電池”)等。
鉛蓄電池,指含以稀硫酸為主電解質、二氧化鉛正極和鉛負極的蓄電池。
堿性或其他非酸性蓄電池,一種含堿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的蓄電池,包括金屬鋰蓄電池、鋰離子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鎘鎳蓄電池、鐵鎳蓄電池、鋅氧化銀蓄電池(又稱“鋅銀蓄電池”)、堿性鋅二氧化錳蓄電池(又稱“可充堿性鋅二氧化錳電池”)、鋅氧蓄電池(又稱“鋅空氣蓄電池”)、鋰氧蓄電池(又稱“鋰空氣蓄電池”)等。
氧化還原液流電池,一種通過正負極電解液中不同價態離子的電化學反應來實現電能和化學能互相轉化的儲能裝置,目前主要包括全釩液流電池。全釩液流電池是通過正負極電解液中不同價態釩離子的電化學反應來實現電能和化學能互相轉化的儲能裝置。
其他蓄電池。除上述外的蓄電池。
(3)燃料電池
燃料電池,指通過一個電化學過程,將連續供應的反應物和氧化劑的化學能直接轉換為電能的電化學發電裝置。
(4)太陽能電池
太陽能電池,是將太陽光能轉換成電能的裝置,包括晶體硅太陽能電池、薄膜太陽能電池、化合物半導體太陽能電池等,但不包括用于太陽能發電儲能用的蓄電池。
(5)其他電池
除原電池、蓄電池、燃料電池、太陽能電池以外的電池。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
2.對涂料征收消費稅
【政策內容】
1.自2015年2月1日起對涂料征收消費稅。將涂料列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征收,適用稅率均為4%。
2.涂料稅目征收范圍注釋:
涂料是指涂于物體表面能形成具有保護、裝飾或特殊性能的固態涂膜的一類液體或固體材料之總稱。
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質、次要成膜物質等構成。按主要成膜物質涂料可分為油脂類、天然樹脂類、酚醛樹脂類、瀝青類、醇酸樹脂類、氨基樹脂類、硝基類、過濾乙烯樹脂類、烯類樹脂類、丙烯酸酯類樹脂類、聚酯樹脂類、環氧樹脂類、聚氨酯樹脂類、元素有機類、橡膠類、纖維素類、其他成膜物類等。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
3.對成品油征收消費稅
【政策內容】
自2015年1月13日起,將汽油、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繼續暫緩征收。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1號)
4.對鞭炮焰火征收消費稅
【政策內容】
對鞭炮焰火征收消費稅。
鞭炮,又稱爆竹。是用多層紙密裹火藥,接以藥引線,制成的一種爆炸品。
焰火,指煙火劑,一般系包扎品,內裝藥劑,點燃后煙火噴射,呈各種顏色,有的還變幻成各種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兩類。
本稅目征收范圍包括各種鞭炮、焰火。通常分為13類,即噴花類、旋轉類、旋轉升空類、火箭類、吐珠類、線香類、小禮花類、煙霧類、造型玩具類、炮竹類、摩擦炮類、組合煙花類、禮花彈類。
體育上用的發令紙,鞭炮藥引線,不按本稅目征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3號)
5.對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征收消費稅
【政策內容】
對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征收消費稅,適用稅率分別為:木制一次性筷子稅率為5%,實木地板稅率為5%。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第二部分 資源稅
6.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資源稅
【政策內容】
1.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定繳納資源稅。
應稅資源的具體范圍,由稅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確定。
2.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法中《稅目稅率表》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按《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資源稅法授權事項的決定》(2020年8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所附《黑龍江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確定。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一條、第二條
2.《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資源稅法授權事項的決定》(2020年8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三部分 車船稅
7.對車船按氣缸排量和用途分類等征收車船稅
【政策內容】
根據《黑龍江省車船稅實施辦法》中所附《黑龍江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對車船按氣缸排量和用途分類區別征收車船稅。
黑龍江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二條
2.《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的通知》(黑政發〔2011〕100號)
第四部分 環境保護稅
8.“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征收機制
【政策內容】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2.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3.環境保護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環境保護稅我省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不作增加。
4.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2)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3)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4)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
9.對企事業單位向符合條件的場所排放符合標準的污染物不征收環境保護稅
【政策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四條
第五部分 耕地占用稅
10.對將耕地資源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差別定額稅率征收耕地占用稅
【政策內容】
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二條
11.占用基本農田的按照我省適用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政策內容】
1.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五條確定的當地適用稅額,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2.黑龍江省各地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如下:
按30元/平方米執行地區:哈爾濱市道里區、南崗區、道外區、平房區、松北區、香坊區。
按25元/平方米執行地區:齊齊哈爾市龍沙區、建華區、鐵鋒區、富拉爾基區,牡丹江市東安區、愛民區、西安區,佳木斯市向陽區、前進區、東風區,大慶市薩爾圖區、龍鳳區、讓胡路區、紅崗區,雞西市雞冠區、恒山區、滴道區、梨樹區、城子河區,雙鴨山市尖山區、嶺東區,七臺河市桃山區,鶴崗市向陽區、工農區、南山區、興安區、興山區。
按20元/平方米執行地區:哈爾濱市阿城區、尚志市、五常市、方正縣,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梅里斯達斡爾族區,牡丹江市陽明區、海林市,佳木斯市郊區,大慶市大同區,雞西市麻山區,雙鴨山市四方臺區、寶山區,伊春市鐵力市,七臺河市新興區、茄子河區,鶴崗市東山區。
按17元/平方米執行地區:哈爾濱市雙城區、呼蘭區、依蘭縣、賓縣、巴彥縣、木蘭縣、通河縣、延壽縣,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龍江縣、依安縣、泰來縣、甘南縣、富裕縣、克山縣、克東縣、拜泉縣、訥河市,牡丹江市林口縣、寧安市,佳木斯市樺川縣、湯原縣、富錦市,大慶市肇源縣、肇州縣、林甸縣、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雙鴨山市集賢縣,伊春市原所轄區,七臺河市勃利縣,黑河市嫩江市、北安市、五大連池市,綏化市北林區、望奎縣、蘭西縣、青岡縣、慶安縣、明水縣、綏棱縣、安達市、肇東市、海倫市。
按15元/平方米執行地區:牡丹江市東寧市、綏芬河市、穆棱市,佳木斯市撫遠市、同江市、樺南縣,雞西市雞東縣、虎林市、密山市,雙鴨山市友誼縣、饒河縣、寶清縣,伊春市嘉蔭縣,鶴崗市蘿北縣、綏濱縣,黑河市愛輝區、遜克縣、孫吳縣,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松嶺區、新林區、呼中區、呼瑪縣、塔河縣、漠河市。
3.不提高人均耕地面積低于0.5畝的地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
4.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按占用耕地適用稅額的80%執行。
5.伊春市按照國務院批復全面完成行政區劃調整后,伊美區、烏翠區、友好區、金林區、湯旺縣、豐林縣、大箐山縣、南岔縣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按17元/平方米執行。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六條
2.《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黑龍江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2019年8月1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2.占用農用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我省適用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政策內容】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本地區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根據《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黑龍江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2019年8月1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按占用耕地適用稅額的80%執行。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
2.《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黑龍江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2019年8月1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六部分非稅收入
13.對取得排污權的單位及個人征收排污權使用費
【政策內容】
對現有排污單位以及新建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的中標人征收排污權使用費。
黑龍江省試點城市新建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以及現有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證核定的排污權基礎上新增排污權,采取市場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出讓底價為:哈爾濱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年每噸2800元,化學需氧量、氨氮每年每噸1500元;雙鴨山市、齊齊哈爾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年每噸2000元;化學需氧量、氨氮每年每噸1500元;佳木斯市二氧化硫每年每噸2000元。
【政策依據】
《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財稅〔2015〕61號)
14.對符合條件的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政策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全部銷售電量的基金征收標準,由每千瓦時1.5分提高到每千瓦時1.9分。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號)
15.對損壞水土保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政策內容】
對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黑龍江省征收標準如下:
1.對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米1.5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一次性計征。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2.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米1.50元一次性計征。
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釆掘、釆剝總量)計征,其中:煤炭按每噸0.50元征收,其它礦產資源按每噸1.20元征收。
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井占地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按增加計征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具體占地面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每平方米每年按1.20元征收。
3.取土、挖砂(河道釆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1.2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征收。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4.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0元征收。對繳納義務人已按照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