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特別收益金是指國家對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國產原油,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其征收目的是調整油氣田企業超額收益。
在國際市場石油價格持續大幅度上漲,國內原油采掘業利潤增加較多,其他行業和社會用油成本加大,造成各行業利益分配不平衡的背景下,為妥善處理各方面利益關系,推進石油價格形成機制改革,通過國家調控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2006年3月15日
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開征石油特別收益金的決定》(國發〔2006〕13號),決定對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國產原油的超額收入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
同年,財政部印發《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財企〔2006〕72號)及《財政部關于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6〕183號),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采并銷售原油的企業,以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采并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石油特別收益金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起征點為40美元/桶;同時明確了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征收范圍、征收機關、繳納主體以及中外合作油田石油特別收益金計算等事項。
2011年12月
財政部印發《關于提高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的通知》(財企〔2011〕480號),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提高至55美元/桶。2015年1月起,財政部又將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提高至65美元/桶。2012年4月5日,財政部發布《關于調整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方式的通知》(財企〔2012〕42號),對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征收方式進行了調整,由原“按月計算、按季繳納”調整為“按月計算、按季申報,按月繳納”。
石油特別收益金制度實施以來,在協調石油行業內部上下游利益、推動成品油價格機制改革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在原油進口權和進口原油使用權放開、人民幣升值導致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實質降低、資源稅改革使得石油企業稅負上升、國內原油開采成本增加等多重因素影響下,石油特別收益的征收環境已發生重大變化,石油特別收益金制度面臨調整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