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等12部門聯合修訂出臺《浙江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持續深化我省綠色礦山建設,推動綠色礦山優化升級,促進礦業綠色低碳轉型和高質量發展。《辦法》將于2025年7月1日起實施。
《辦法》分別對綠色礦山建設部門管理職責、綠色礦山建設范圍和時限、第三方評估管理要求、綠色礦山名錄庫、支持激勵政策、監督管理要求等作出了規定或調整。注重部門協同,明確了12家部門職責分工,共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和管理工作。嚴格動態管理,建立國家級和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庫,取消市級綠色礦山,實行綠色礦山申報入庫省、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制度,并征求同級生態環境和應急管理部門意見,以“三年一次”的頻率開展綠色礦山實地核查;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依法出庫。完善第三方評估,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建立全省統一的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機構庫和評估專家庫,明確第三方評估準入門檻要求,嚴把評估機構和專家資質條件。強化政策支持,新增3項激勵措施,包含1項優先安排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驗收和2項稅收優惠措施。
接下來,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將強化制度創新、政策供給、機制優化、治理提升,加強《辦法》的宣傳培訓,持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為全國礦業高質量發展貢獻浙江智慧。(浙江省自然資源廳)